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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事业经营伙伴必读!授权同意是代办业务的必要前提

时间:2022-12-03

不知不觉,即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作为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充分保障了人民权益。今天,就和大家来聊一聊常见的“委托代理”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根据《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民法典》的基本规定,也是对民众个人权益的保障。基于此,当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出于某些原因将事务托付给他人办理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为保障被代理人的权益,代理人需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举个例子,顾客甲因工作关系需长期转去海外工作,甲委托为其服务的事业经营伙伴乙定期为其年迈的父母订购灵芝胶囊和鱼油并送货上门,如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乙按照甲的需求安排订购与送货,那乙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但乙可以擅自将灵芝胶囊换成售价差不多的如沛胶囊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这不在甲的授权范围内,乙需要在取得甲的明确授权后方可变更产品订购种类。

2、个人账号权益受法律保护,未获同意不可滥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就拿如新账号来说,每个人的账号注册、下单、en悦家点数、礼券使用等均属于个人账号权益,任何人都不可以未经授权为他人代办业务或使用其账号权益。未经授权的代办业务行为不仅侵犯了账号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账号人有权行使拒绝权,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为维护所有事业经营伙伴及顾客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类违规行为,一经调查属实,如新公司也将根据《如新约法》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行为责任人给以书面教育警告、扣除收入/收益等处理方式。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大家越来越在乎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不论善意与否,未经授权代办业务的行为都极易让账号人感到被冒犯、引发信任危机、造成顾客甚至是经营者的流失,得不偿失。事业经营伙伴需牢记,授权同意是代办业务的必要前提,未获授权不可行,一起打造令人安心、放心的市场环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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